核心结论
外国人在泰国收到警方电话、LINE通知或正式传唤后,第一步并不是马上向警方解释案情,而是先确认自己在案件中的身份:是报案人、证人,还是嫌疑人。
如果已经属于嫌疑人,泰国刑事程序对告知指控、律师在场、是否陈述以及翻译均有明确规定。对不会泰语的外国当事人而言,在理解案件身份、指控和笔录内容以前,不宜仓促签署文件。
一、收到警方通知后,首先确认自己是什么身份
实践中,当事人常见的情况包括警方电话联系、LINE联系、要求到警局说明情况,或者收到正式书面传唤。
无论是哪一种情况,都建议先确认负责警局、调查人员、案件编号或相关记录、约定时间,以及本人被要求到场的身份。
这一点很重要,因为报案人、证人和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并不完全相同。
特别是当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时,应先了解警方目前掌握的基本情况,再决定需要准备哪些文件、是否需要律师陪同,以及是否存在后续羁押或保释问题。
二、如果已经是嫌疑人,警方需要告知什么?
根据泰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34条,当某人被传唤、被送交调查人员、主动到调查人员处,或者在调查人员面前被认定为嫌疑人时,调查人员应告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,并告知具体指控;同时,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、连续和公平的调查,并有机会对指控作出说明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。[官方依据]
因此,在警方正式讯问前,当事人首先应弄清楚:
警方认为发生了什么事情,以及警方目前拟以什么罪名处理。
如果案件事实或罪名尚未明确,就不宜仅凭自己对事件的理解作长篇解释。
三、嫌疑人是否必须回答警方所有问题?
不是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34/4条规定,在讯问嫌疑人以前,调查人员应告知嫌疑人,其可以选择陈述,也可以选择不陈述;如果作出陈述,该陈述可能在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使用。
同一条文同时规定,嫌疑人有权让律师或者自己信任的人在讯问时在场。[官方依据]
因此,所谓“去警局把事情解释清楚”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沟通问题。
一旦当事人已经具有嫌疑人身份,其陈述可能进入正式刑事案卷,后续公安调查、检察机关审查以及法院审理都可能涉及这些记录。
四、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律师协助?
泰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34/3条确认,嫌疑人有权让律师或其信任的人在讯问时在场。
另外,第134/1条还规定,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,或者嫌疑人在被告知指控时年龄不超过18岁的案件中,如果嫌疑人没有律师,应由国家安排律师;对于可能判处监禁的案件,如果嫌疑人没有律师并希望获得律师,也有相应的律师安排机制。[官方依据]
对外国当事人来说,律师的作用不仅是“陪同”。
在实际处理时,通常还需要先梳理案件身份、指控内容、现有证据、拟提交文件,以及是否可能进入逮捕、羁押或保释阶段。
五、不会泰语,可以要求翻译吗?
可以。
泰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3条规定,刑事调查、预审和审判原则上使用泰语;如果受害人、嫌疑人、被告或证人无法说泰语或无法理解泰语,并且没有翻译人员,调查人员、检察官或者法院应当及时安排翻译。
法律同时要求翻译人员准确翻译,不得擅自增加或删减内容,并在翻译文件上签字。[官方依据]
因此,中国当事人在警局制作笔录时,不应仅因为有人简单口头解释了几句,就直接在自己不能完整理解的泰文文件上签字。
六、签警方笔录前,应当检查什么?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条规定,相关记录或陈述应向作出陈述的人宣读;如果存在修改、异议或补充,应予改正或者记录,然后再由陈述人签字确认。[官方依据]
实际签字前,至少应确认姓名、时间、地点、事件经过、关键回答以及翻译是否与本人真实意思一致。
如果有错误,应先要求更正。
不要把“签字只是确认我来过警局”与“签字确认整份陈述内容”混为一谈。
七、收到传唤是否意味着一定会被拘留?
不一定。
传唤本身和逮捕、羁押属于不同程序。
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成为嫌疑人,警方在告知指控以后,案件可能继续进入是否申请羁押、是否允许临时释放等程序。泰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34条也涉及特定情况下将嫌疑人送交法院申请羁押,以及警方进行临时释放或控制的安排。[官方依据]
所以,对于有潜在刑事风险的案件,不能只准备“去警局说什么”,还应提前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保释方案。
八、外国人去泰国警局以前建议准备什么?
实务上,建议先整理警方通知或传唤文件、护照及在泰身份资料、完整事件时间线,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合同、聊天、付款记录、照片、录像等。
但并不是所有资料都应在第一次到警局时全部提交。
哪些文件应当提交原件、哪些只提供复印件、哪些证据应当暂时保留,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和案件情况判断。
泰房律所可以协助的事项
泰房律所可根据案件阶段协助外国当事人核对警方通知及案件身份、整理事实与证据、安排律师参与警方程序、协助中文沟通及翻译协调,并根据案件情况处理保释申请及后续刑事程序。
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罪名、证据、案件所在地及警方当前程序单独判断。
最后核查日期:2026年10月2日
主要官方依据: 泰国刑事诉讼法第11、13、134、134/1、134/3、134/4条;泰国司法部特别案件调查厅(DSI)于2026年9月更新的法律资料入口继续列示该法典。[官方依据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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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
- 泰国《刑事诉讼法》官方文本
泰国司法部特别案件调查厅(DSI)/法制委员会 · 第11、13、134、134/1、134/3、134/4条
- DSI官方法律资料入口
泰国司法部特别案件调查厅(DSI) · 法律资料入口更新日期:2026-09-07
